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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条款被删引发热议
学习港 | 时间: 2008-10-9 10:28:52 | 文章来源:学习港综合 查看评论

事件背景: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一举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而在9月3日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媒体称各级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五不文凭”:中国党校学历二十年的身份尴尬>>>

  社会各界:

 南方都市报社论:党校学历淡出,向教育公平进一步

  争议不断的党校文凭问题,其根本上是党政之间的活动边界问题,党校开办学历教育,已经在客观上引发诸多不公,其合法性也广遭质疑。新的《党校工作条例》主动删除学历待遇一节,令陈规得以自新,党校学历淡出,虽事涉繁难,却是教育公平迈出的新一步。 详细>>>

 海南教育厅:一直不认可党校学历

  记者从省考试局自考办了解到,我省自考报名一直对党校学历说“不”。省考试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我国国民教育序列的高等教育形式只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而党校学历不在此列。“我省一直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严把报名关,从未把党校学历纳入国民教育序列。” 详细>>>

李季先:承认党校学历有碍国家自考统一

  内蒙古自治区的此番做法涉嫌违反《教育法》和其他教育规章,不利于我国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特别是自考制度的举国统一。如果其他省市也群起效尤,将非国民教育序列的“党校学历”(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我国国民教育序列的高等教育形式只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而党校学历是被排除在外的)和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自学考试”文凭建立接轨,则国家目前基于“国民教育学历”的高等教育制度和基于其的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等都将进行调整,甚至从根本上颠覆现体制。详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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