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乐)一部新法的出台,通常会引起“多米诺”效应,同样,《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也必将在各个领域引起一系列变化。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促进就业的主要机构之一,在这个连锁效应中,面临着给自己重新定位的问题。那么,《就业促进法》到底给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又该担任怎样一个角色呢?党的十七大期间,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时,提到“从我们劳动保障部门来讲,主要是,要做好对就业者、求职者的各项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工作。我们的职责是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建立起一座便捷的桥梁。”这番话折射出了《就业促进法》对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理念、职能定位方面的要求。
在行政理念方面,贯穿《就业促进法》始终的就是“服务”二字。在以往的就业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充当的更多是管理者的角色,通过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实现劳动力的配置。但是,《就业促进法》对劳动保障部门却提出了当好“服务提供者”的要求。通过市场调节就业是《就业促进法》的基调之一,该法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对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建立和规范、对职业中介的规范,等等,都是为了通过市场实现人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的角色就是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提供服务,劳动预备役制度、培训资格证制度、失业保险和就业援助制度、失业预警、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等等,都是劳动保障部门为促进市场对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辅助手段。
在职能行使方面,《就业促进法》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就是做好“桥梁”。以往,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就业的职能机构,主要是通过单一的行政手段来实现就业的目标,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更像是一位高高在上的家长。但是,在《就业促进法》中却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完成从“家长”到“媒人”的转变。结构性矛盾是我国就业的一大难点,其症结所在是劳动力供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有一个“媒人”,即能够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牵线搭桥。《就业促进法》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定位正好类似于这样一个角色。通过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随时掌握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的结合状况,根据这一状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劳动者展开相应的职业和技能培训,在这个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帮助沟通,从而实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从“家长”到“媒人”的转变,是《就业促进法》对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新要求。这一转变意味着由“权力重心”向“权利重心”的转变,这不仅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也是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