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机构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要求准备齐材料,报省级劳动保障厅(局)初审。
二、省级劳动保障厅(局)对材料初审并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后,认为合格的,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一周。
三、省级劳动保障厅(局)通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机构将备用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签订备用金监管协议。
四、省级劳动保障厅(局)将初审合格的机构材料及认定意见报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
五、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委托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六、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对经复核的申请机构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报部领导审批;条件不符的退省级劳动保障厅(局)。
七、经部领导审批后,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制作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省级劳动保障厅(局)领取。
八、省级劳动保障厅(局)将许可证颁发给申请机构,并在当地媒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