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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叫学院
学习港 | 时间: 2007-8-10 14:35:09 | 文章来源: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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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陆 信)  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9月1日起,《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将得到统一规范,不能再称为××学院,《规定》中还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举办的培训项目做了限制性要求。

  据悉,《规定》明确了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具体要求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规定》要求,举办非全日制高自考助学辅导机构,校舍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自考助学辅导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地下室不能用作办学场所。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万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职教师。

  《规定》中强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称为××学院,名称前必须冠以××区县的字样,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其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学生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机构还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予以解散或停办。

  据了解,《规定》不适用于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也不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
作者:  责任编辑:学习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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